李冠萍律师

李冠萍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综合

法律咨询
  • 李冠萍
    你好,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后通过,交警的说法有待考量,不能说因为横穿马路就定责,可能是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认定你们承担部分责任,具体需要看交警是怎么划分的责任承担。如果对交警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019-11-19
  • 李冠萍
    你好,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郑煤集团支付死亡丧葬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9-11-18
  • 李冠萍
    你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019-11-18
  • 李冠萍
    你好,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稽查大队进行举报,也可以到劳动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单位在用工的第一个月内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的话,可以索要自用工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2019-11-18
  • 李冠萍
    你好,车子如果出现问题那你应该找商家,是基于你们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但是,还款是基于你和银行之间的接待合同关系,所以,你如果不换贷款,通常是会影响征信的。
    2019-11-18
  • 李冠萍
    你好,不属于肇事逃逸,属于财产侵权。因为他没有造成人身的损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2019-11-1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冠萍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姚砦路交叉口西北角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层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