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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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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李冠萍

问题一: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侵权人不明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明确规定了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侵权人确定后,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问题二: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可否要求工伤和侵权人的双重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9条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由此可知,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问题三: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医疗费最终应由第三方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在工伤保险赔偿时,第三人是医疗费的最终承担者,工伤保险基金只是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也可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由此可知,医疗费最终是由第三方承担。

问题四: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后有无追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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